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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