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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甲与被告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生儿子林*。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长年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缺乏责任心,只顾自己打牌赌博,不顾原告和儿子的冷暖,从不主动与原告联系,原告向被告打电话、发短信索要生活费,被告总是骂人,为此,两人夫妻感情不和,从2010年11月至今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2014年正月份,原告从外面回到家后,看见被告和别的女人在我家二楼睡在床上,原告为此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带着儿子到了郑州,一边务工,一边照顾儿子上学。从那时到现在,被告不与原告联系,没有给付原告及儿子的生活费。2014年底,原告回到了自己的姐姐家过年,被告明确知道原告及儿子在姐姐家,却不与原告联系,也没有去接过原告及儿子。至此,原告与被告之间视同陌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林*。依法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楼房。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2、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

3、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及婚生子女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林*甲辩称,如果儿子由我抚养,我同意离婚,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如果原告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我听从法院判决。房子是我婚前盖的,属于我个人财产。我不承担诉讼费。原告说我不照顾孩子不属实。原告找我要钱,但她不接我电话,我也没法汇钱。

被告林某甲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二婚,于2009年4月份经原告舅母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林*。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被告婚前在商城县观庙镇观庙街临街建一间两层房屋。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相互照顾、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举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聂*甲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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