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卫**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卫**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卫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