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我与被告王*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王*乙。由于被告王*甲婚后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缺乏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王*甲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与原告叶*婚姻基础较好,夫妻之间也没有太大的矛盾,我在外面社交多一些,今后可以改正;加之孩子还小,我们应当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与原告叶*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告叶*与被告王*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王*乙。由于被告王*甲对原告叶*及孩子关心较少,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叶*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本案经开庭调解,被告王*甲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叶*及被告王*甲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叶*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关爱,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王*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让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