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熊*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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