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别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因不能提供被告薛*明确的送达地址,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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