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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