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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