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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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