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