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为与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以已与被上诉人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