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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涂*为与被上诉人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涂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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