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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人民陪审员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在网络上相识,同年9月即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取名袁*甲。被告于2012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袁*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A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A2:2015年5月13日荆门市东**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梅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A3: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婚生女袁**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梅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A3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袁*、梅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袁*甲。梅某某于2012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被告于2012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抚养权的问题,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以来婚生女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婚生女成长更有利,婚生女袁*甲由原告袁*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袁*与被告梅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袁*甲由原告袁*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慧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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