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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