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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甲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1日生育一女马*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2011年9月,被告外出务工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户籍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9月外出务工,至今无法联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举证期内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1日生育一女马*乙。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9月,被告外出务工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注重沟通、交流,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主张婚生女马*乙随其生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甲与被告谢**离婚。

二、婚生女马*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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