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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人民陪审员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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