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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