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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