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0.00元,余下部分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