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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06年10月份,原、被告在外打工偶然认识后,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即于2008年1月1日在广东中山举行简单结婚仪式,2009年12月24日,随着女儿钟**的出生,双方便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时常躲着原告在外赌博,原告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只得向其父母借钱度日,2011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将原告殴打鼻青脸肿,至此,双方就分居此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钟**由原告带养至成年,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个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二、婚生女钟某甲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女的出生情况;

三、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就离婚相关事宜在民政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1月1日,在广东中山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7月20日双方在团风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同年12月24日生下一女钟某甲。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邓*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与被告钟*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邓*主张与被告钟*离婚,但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系自由恋爱,并已生育一女,希望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面对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综上,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邓*与被告钟*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用,款汇湖北省**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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