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麻城市河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一子名戴某乙。原被告近几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于2006年3月份到深圳打工,从孩子出生至今,被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2009年年底双方分居四年多,互不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也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多年,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系合法夫妻;

证据三、婚生子戴某乙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子戴某乙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戴*甲辩称:我反对离婚,理由是近三年我在深**学院工作,每年寒暑假共有差不多90天和妻儿一起生活,我本人并非原告所言,我对家庭很负责,我担心离婚会对小孩的心理健康有影响,对小孩的发展不利。并且父母已年迈哦,思想上经不起这样折腾。我们争吵的原因是原告反对我抽烟、打牌,归根结底是我乱花钱,她想控制我,但我朋友较多,免不了交际,不过为了家庭和睦,我愿意少打牌,少抽烟。

被告戴某甲未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刘*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系证明身份情况及结婚情况,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达到原告的拟证目的,对原告刘*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戴*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戴*乙,因被告戴*甲抽烟、打牌,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8月21日原告刘*向本院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戴*甲从恋爱到结婚,并且生子,应当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戴*甲抽烟、打牌,导致双方关系不和,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戴*甲答辩中也提出为了家庭和睦愿意改正错误,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刘*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刘*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