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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