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推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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