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查*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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