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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骆*、人民陪审员陈**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3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雷*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名雷*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雷*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雷*丙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楼房一栋。

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3、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雷*和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雷*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和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提交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3日领取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雷*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名雷*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雷*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雷*丙随被告生活;平均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楼房一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雷*相识两年后自愿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因双方缺乏沟通,遂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真心相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七日内向黄冈**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二百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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