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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