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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育女儿刘**。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17日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刘某某的身份证,刘**、官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

对上列证据,因其是具有相应职权机关的证明文书,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告官某某的叔父,其证实被告官某某和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被告官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对上述证据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刘*某和被告官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4日生育女儿刘**。2013年11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官某某即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间无联系,被告官某某下落不明。被告官某某离家后,婚生女儿刘**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官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尤其是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发生争吵后,被告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导致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刘*甲在被告官某某离家后,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刘*甲随原告刘*某生活,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自2016年1月份起每月承担婚生女抚养费3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00元,款汇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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