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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人民陪审员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诉称,2011年3月,张*与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6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吴*乙。双方均是再婚,双方缺乏了解,只认识三个月就结婚。婚后才知道吴**有赌博恶习。吴**在2013年春节后扔下孩子和家人外出至今不归家,从未和家人进行联系。2014年10月,张*起诉请求离婚,经吴**父母劝说以及看在孩子尚小而撤回起诉。由于吴**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乙由张*抚养。

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张*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

证据三,吴**和婚生女吴**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吴**和吴**身份情况。

证据四,2015年4月27日,云梦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2013年春节后,吴**外出后再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辩称

吴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参加庭审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张*提交的四份证据,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张*与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吴**。2013年春节后,吴**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也未与张*及其家人联系。婚生女吴**现随吴**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愿意由其直接扶养婚生女吴**,并承担扶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吴**外出务工后至今不归,亦未与其家人有过任何联系;且张*曾起诉请求与吴**离婚,后在吴**的父母劝说下而撤回起诉,但吴**一直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和责任,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张*自愿扶养婚生女吴某乙,并承担全部抚育费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与吴某甲离婚。

婚生女吴某乙由张*扶养并承担全部扶养

费至其成年。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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