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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甲与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喻*甲诉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喻*甲到庭参加诉讼,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喻*甲诉称,喻*甲和邵*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喻*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邵*离家出走,至今不归。邵*19年不回家,也无任何消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喻*甲与邵**离婚。

喻*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喻**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5年6月24日,云梦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喻*甲与邵**系该村村民,双方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一起生活,未办理结婚证,双方是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喻*丙。邵*于1996年5月外出至今未归家,也无任何联系方式。

证据三,邵*和喻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邵*和喻某丙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证人喻*乙证言(喻*甲的父亲),拟证明儿子喻*甲和儿媳邵*之间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邵*自1996年不辞而别近19年未回家,也不跟家里任何人联系,孙子喻*丙一直由喻*乙抚养,喻*丙现已大学毕业在外务工,喻*丙也赞成喻*甲和邵*离婚。

被告辩称

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参加庭审质证,视为其对喻*甲主张事实的承认,故对喻*甲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喻**和邵*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喻*丙,现已独立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邵*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喻**多方查寻均无下落,现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喻*甲与邵*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喻*甲与邵*在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成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双方未建立诚挚的夫妻感情。1996年5月,邵*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邵*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职责,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喻*甲的离婚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喻*甲与邵*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喻*甲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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