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清楚、人民陪审员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男孩起名刘**。由于我们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被告经常打骂我,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2013年、2014年曾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我们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原告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安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系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三: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副本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

证据四:安陆市**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13年分居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因精神疾病于2013年7月在安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我想和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刘*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与被告刘*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婚生子刘**。婚后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同时查明,被告刘*因精神疾病于2013年7月在安陆市中医院治疗至今。为此,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此,原、被告应当正视婚姻家庭,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增加夫妻之间感情。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