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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