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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