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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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