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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