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甘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某某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甘某某抚养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某某已全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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