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以与被告刘*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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