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我与被告叶*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乙。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叶*的婚姻关系。
原告李*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李*甲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告李*甲与被告叶*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叶*辩称:我与原告李*甲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叶*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叶*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叶*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其子李*乙一直随原告李*甲生活。2015年10月13日,原告李*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叶*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解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也没有出现大的变故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李*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叶*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本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叶*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