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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