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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丁*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2007年农历十月初六日,我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补办结婚登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生育女儿丁*丙。我与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经常为家庭事务争吵打闹。且被告不务正业,成天打牌,对家庭生计不予理会,没有家庭责任感。我有时说一说,被告就恶语攻击,甚至拳脚相向。现在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子**乙由被告抚养,女丁*丙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本,以证明双方系登记结婚。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辩称

被告丁*甲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实。结婚后我每年都外出打工养家。2013年9月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并患有高血压、肾结石等疾病,不得不在家休养。我偶尔打一下小牌是事实,并没有成天打牌。我经常为全家做饭,照顾孩子。并不是只顾自己吃喝玩乐。双方有一些争吵是事实。但是我从来没有打骂原告。我与原告有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其因伤在家休养的时间。

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与被告丁*甲于2007年农历十月初六日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补办结婚登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儿子丁*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丁*丙。自举行婚礼至2013年底,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9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自此在家休养,未能参加劳动以养家糊口。原告认为被告受伤后的大约一年间就已经康复。但被告仍不顾家庭生计。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5年10月8日原告另租房屋经营早点,双方开始分开生活。原被告分开生活期间,子女有被告照顾。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从银行卡中取款15000元用于开店。被告称其银行卡中还有存款2000元。原告表示对此不清楚。原告称于2014年向被告二姐借出80000元。被告表示对此不知情。被告称欠其弟弟5000元。原告称应为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与被告丁*甲结婚后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建立了正常的夫妻关系。自2013年9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被告丁*甲在家休养,不能正常劳动以维持家庭生计,事出有因。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被告未完全认可。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主张难以采信,对其要求离婚的请求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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