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丁**参加的合议庭。因被告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我与被告马*于197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结婚。子女现已成年。被告于2013年6月23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孝昌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
证据三、安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失踪人口登记证明。拟证明被告亲属向安陆市公安局报警称被告马*自2013年6月23日失踪至今。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马*于197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子女均已成年。被告马*于2013年6月23日外出未归,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双方亦未有任何联系。2015年8月3日,原告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马*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被告马*于2013年6月23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朱*要求解除与被告马*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朱*与被告马*的婚姻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