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与陈*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王*和被执行人陈*均同意自2015年11月起,提取陈*在湖北惠**限公司每月的收入2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直至额满48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执字第00173号执行案件执行和解结案。

二、被执行人陈*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执行人王*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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