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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