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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