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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