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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