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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诉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明与被告甄*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明、被告甄*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相识,1989年7月8日在水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年,独立生活了。被告结婚后,没有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家不务正业,孩子读书生活也没有供养过。被告现在又勾搭其他女人,原告现在无法忍让了,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甄*才辩称:被告甄*才与原告余**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事实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有些生活小节的事情,以后注意改正。有些误会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明与被告甄*才在工作中自行认识相爱,于1989年7月8日在水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生育有两个儿子,现均已经长大成人,独立生活。在家庭生活中,二人因家庭负担问题发生争执。现时又因被告与其他女性交往中,原告产生意见,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案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在工作中确定恋爱关系直至登记结婚,应有深入的了解,婚后,双方的感情较好。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因琐事产生争执亦属正常。作为夫妻,理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维护家庭稳定。如原告所述属实,双方因家庭负担问题经常发生争执,因被告与其他女性交往中,原告产生意见,二人缺乏沟通。但此类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夫妻乃至家庭关系的和谐需要双方积极沟通、主动面对和妥善处理。被告甄*才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出愿意努力修复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完整的意愿,尽量解释清楚和其他女性的关系,注意与其他女性交往中的分寸。双方均应该理智、慎重对待并珍惜依法登记建立起来的关系,不能因个性、脾气、生活琐事轻率离婚,且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角度,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应冷静处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其起诉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余*明与被告甄*才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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