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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