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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起初双方感情尚好,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被告的缺点在婚后逐渐显现,沉迷赌博、对外借债、感情不专等等均加剧了双方感情破裂,婚后第二年,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上述缺点而搬离了被告住所,至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谭*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原件1个及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

3、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自2013年5月2日起居住在开平市长沙13号,已与被告分居达两年多;

4、借据和短信记录共26张,证明被告到处向人借款,原告为了帮被告还款,向深圳捷**限公司借款15000元。

被告何*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分居超过两年及被告欠款的事实。因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与被告的答辩,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谭*与被告何*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的缺点逐渐显现,被告沉迷赌博、对外借债、感情不专等加剧双方感情的破裂,原告于2013年5月起搬离被告处,原告觉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夫妻,对其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沉迷赌博、感情不专,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消除误解,清除矛盾,尚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谭*与被告何*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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