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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1989年认识谈婚,至1992年1月3日在恩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2年10月9日生育儿子冯*,199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冯*。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有不顺心的事情就骂人甚至动手打人。第二年,被告因小事就动手打原告,后来这样的事经常发生。原告向被告提出过几次离婚,后因被告承认错误和顾及子女的因素而取消了。到1995年被告冯*某开始赌博,把家庭所有的钱都输光了,还把家庭的两辆摩托车卖了,甚至把所住的房屋也抵押了,还欠外债,债主经常上门追债。被告不找工作,对女儿的读书费用更是漠不关心。总之,被告冯*某对原告吴某某经常打、骂,对家庭、子女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赌博成性,好吃懒做。原告多次希望被告改好,但被告结果本性难移,令原告完全失望了。所以,原告决定和被告离婚,从2015年4月19日开始离开被告出外住。儿子冯*已独立工作,女儿冯*还在校读书,原告愿意承担女儿学习、生活的一切费用。诉讼请求:一、原告吴某某和被告冯*某离婚;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被告1989年认识谈婚,1992年1月3日在恩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1992年10月9日生育儿子冯*,199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从2015年4月19日开始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吴某某现以被告冯*某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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