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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和原告住了一段时间出国,一直缺乏感情交流,但不幸原告意外怀孕。2014年8月20日,生育了女儿胡某某,被告一直没有回过开平,也拒绝支付抚养费。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短期共同生活,生育女儿后被告又不支付抚养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婚生女儿胡某某由原告周某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周某某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周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胡某某的美国身份证复印件2份、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胡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3、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

4、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女儿胡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出生,父亲是被告胡某某,母亲是原告周某某;

5、户口簿1份,证明原告周某某与女儿胡某某的户籍登记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证据提供。

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周**提供的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证据1、3、4、5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证据2中,被告胡某某的护照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但此护照复印件的护照号与结婚证上的护照号一致,故此护照复印件也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原告周**提供的证据2中,被告胡某某的美国身份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8月26日生育女儿胡某某。被告胡某某在婚后不久就返回美国居住生活,双方有时只是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但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没有联系。原告周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遂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周某某及其女儿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是开平市百合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且被告胡某某在婚后不久就返回美国居住,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差,两人分居两地缺乏沟通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周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女儿胡某某现只有一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周某某生活,故原告周某某请求负责抚养教育女儿胡某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胡某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周某某,直至女儿胡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胡某某由原告周某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胡某某从2015年12月起每月10日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周某某,直至女儿胡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胡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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