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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诉被告XY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XYL的委托代理人梁*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经亲戚介绍于2008年1月18日与原告梁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于2008年5月7日回中国与原告在恩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返回美国工作,初时还有电话联系。2010年被告曾返回中国探亲。之后联系日益减少,2011年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孩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感情破裂,分居两地,属名存实亡的婚姻,双方同意离婚。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结婚证、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3、被告护照复印件及翻译本,证明被告身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没有意见。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5月7日在恩平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原告主张结婚几个月后,被告便返回美国工作和生活,期间,被告曾于2010年返回中国与原告小聚,之后被告再度返回美国,与原告的联系日渐稀少,且没有再回来与原告团聚,双方分居别食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此事实主张,被告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婚姻缔结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被告长期在美国工作和生活,双方长期分居别食,夫妻间难以履行夫妻义务且缺乏沟通,是导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主张双方由于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此,被告予以确认。为此,从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工作生活考虑、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证据和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与被告XYL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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