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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至今没有生育子女。被告曾对原告说过,与原告结婚是因为原告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被告要求原告父母给他20万元外出经商被拒绝后,天天在家制造事端大吵大闹,并于2010年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原告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在离家出走时曾留下自愿与原告离婚的字据。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有争吵,但没有动手打过架,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没有寻找过。原告称被告在离家出走时曾留下同意离婚的字据,但未向法庭提供。原告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诉要求离婚,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而未被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应有一定感情基础。与原告结婚是被告图原告的家庭条件较好,被告于2010年借口经商索要原告父母金钱未果离家出走后至今音信全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也曾留有同意离婚的字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均系原告的一面之词,并无相关证据以供查实,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难以支持。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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